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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报告

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广州市进一步扶持软件和动漫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广州市进一步扶持软件和动漫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穗府[2006]44号)

各区、县级市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广州市进一步扶持软件和动漫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科技局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
○○六年十月十三日
 
广州市进一步扶持软件和动漫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快软件和动漫产业的发展,提高软件和动漫产业竞争力,争取用510年的时间使广州软件和动漫产业实现新的突破,根据国务院《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国发[2000]1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等部门关于推动我国动漫产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软件(包括网络游戏、数字内容和集成电路设计)和动漫企业及产品,是指按照国家规定标准和程序认定的软件和动漫企业及产品。本规定所称的市重点软件和动漫企业或研发机构,其认定与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条 符合条件的软件和动漫企业及其产品,享受国家和省规定的相关优惠政策。相关政策若有调整或增减,按国家和省的新规定执行。
  第四条 从2007年起5年内,每年安排15亿元资金(市科技局、发改委、财政局各安排5000万元),设立广州市软件和动漫产业发展资金(简称产业发展资金)。主要用于鼓励对软件和动漫产业的投资,对软件和动漫企业及其高级技术和管理人员予以奖励,为吸引国内外大型软件和动漫企业或研发机构落户广州提供政策性补助,支持软件和动漫人才的引进、培训以及扶持软件和动漫产业基地建设等。产业发展资金的使用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五条 投资我市软件和动漫企业或研发机构,投资额超过1000万元且投资合同期超过5年的,由产业发展资金按照总投资额5%的比例奖励给投资者,最高奖励额度不超过300万元。国内大型软件和动漫企业在广州设立总部或区域总部、研发机构,投资额超过3000万元的,由产业发展资金按照总投资额6%的比例奖励给其在广州所设立的公司(机构),最高奖励额度不超过500万元。外资软件和动漫企业在广州设立总部或地区总部,其认定和相应的奖励政策适用《广州市鼓励外商投资设立总部和地区总部规定》。
  第六条 软件和动漫企业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可由其注册所在区(县级市)政府按国土房管部门每年公布的《房屋租赁参考价》的一定比例给予房租补贴。企业在享受房租补贴期间不得转租、分租,不得擅自改变办公用房性质。
  第七条 鼓励贷款担保机构为软件和动漫企业提供贷款担保。担保期在一年以上的,由产业发展资金按照担保总额1%的比例奖励给担保机构,最高奖励额度每笔不超过50万元。
  第八条 鼓励软件企业通过IS09000CMM(能力成熟度模型)/CMMI(集成能力成熟度模型)等级认证。软件企业通过IS09000认证的,由产业发展资金给予企业不超过5万元的奖励。软件企业通过CMMCMMl2CMMCMMl3CMMCMMl4CMMCMMl5级认证的,由产业发展资金分别给予20万元、30万元、40万元和50万元奖励;由低等次向高等次升级的,奖励其差额部分。
  第九条 市新闻出版和广电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和支持形式多样的比赛或评选活动,收集社会上的精彩原创动漫作品,建立动漫素材和原创作品库。
  第十条 市新闻出版和广电局协调本市有关电视台,联合广州国家网络游戏动漫产业发展基地,共同开发动漫频道或动漫专题栏目。市新闻出版和广电局设立专项资金,对符合以下条件本市企业生产的原创动画片给予奖励:在中央台首播的,每分钟奖励2000元,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在广州市和省级电视台首播的,每分钟奖励1000元,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在境外有影响的电视台首播的,每分钟奖励2500元,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在多于一个电视台首播的,按从高不重复的原则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我市原创游戏或动漫产品,由产业发展资金对其所属企业予以奖励。

  (一)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正式上线运营的原创游戏,视产品的水平和影响,每款奖励520万元。

  (二)获国家级、省级、市级奖项的动漫原创作品,视作品的获奖等次,一次性给予10-50万元的奖励;对获得权威国际性大奖的动漫原创作品,视作品的获奖等次,一次性给予50-100万元的奖励。

  (三)凡公开发表或出版发行后,被相关企业采用并制作播出的动漫原创脚本,按5000元/万字给予奖励。
  第十二条 经认定的省、市重点软件和动漫企业,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占应纳税所得额的比例超过10%的税负部分,由产业发展资金给予奖励。
  第十三条 支持软件和动漫企业技术创新活动,强化公共技术研究开发平台和技术支撑服务平台建设,促进企业完善技术创新能力。对重要的软件和动漫产品开发项目(包括获得国家、省立项的重大软件和动漫项目)以及企业、高校和科研单位建立或联合建立的相关研发机构,由市科技局在科技经费中安排专项资金给予支持或配套补贴。
  第十四条 经批准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软件园区和企业博士后工作站的软件企业,由市科技局在科技经费中分别给予一次性20万元和30万元的资助。
  第十五条 鼓励和资助本地高等院校、民办教育机构设立软件和动漫专业(学院),或与国内外相关机构合作创办软件和动漫培训中心,加强职业教育和专业技术培训。凡在经认定的软件和动漫培训中心培训后取得高级(或相当)资格证书,在我市软件和动漫企业就业或在其它单位从事软件和动漫相关工作的,由产业发展资金给予每人培训费用30%的补贴,最高补贴额度不超过1万元。
  第十六条 企业年薪在12万元以上且连续任职时间一年以上的高级技术和管理人员,其所在的经认定为国家、省、市重点软件和动漫企业每年度按税款所属期实际缴纳的税款(各税合计)分别在200万元以下、200-500万元和500万元以上的,由产业发展资金分别按其上年度已缴纳个人工薪收入所得税的35%、40%和45%给予奖励,最高奖励额度不超过25万元。对其它软件和动漫企业的高级技术和管理人员,由企业注册所在区(县级市)政府参照本规定制定相应的奖励办法。
  第十七条 对在我市软件和动漫企业工作的境外专业人士,符合市人事局、公安局《关于贯彻省人民政府<印发广东省引进人才实行广东省居住证暂行办法的通知>的若干意见》(穗人发[2004]51号)所规定条件的,可申领《广东省居住证》并享受相关待遇。
  第十八条 工商、人事、外事、公安等部门对软件和动漫企业工商登记、因公出国赴港澳及户口迁移等申请给予优先便利。软件和动漫企业高级技术和管理人员因业务拓展等需要,符合办证条件的,经批准可优先办理多次往返港澳证件等出国境证照。
  第十九条 户籍不在广州的中高级人才来广州投资、创办软件和动漫企业且个人投资额超过300万元的,其本人在广州首次购房,由产业发展资金一次性给予购房总额5%的补贴,最高不超过5万元。
  第二十条 在我市软件和动漫企业任职超过三年、具有中级(或相当中级)以上相关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由企业提出申请,主管部门审核,经市人事局批准办理引进手续,通过公安部门办理广州市常住户口。
  第二十一条 广州软件园(包括天河软件园、广东软件科学园、南沙资讯科技园)及广州国家网络游戏动漫产业发展基地建设所涉及国土、规划与建设审批事项,由市相关部门进行专题研究,设立绿色通道,重点跟踪,及时办理;属于市审批权限范围的,要限期督办完成。重点软件和动漫企业或研发机构的相关建设项目审批事项,也适用绿色通道
  第二十二条 加强软件和动漫产业的对外宣传、招商与合作。市软件办、外经贸局牵头组织全市软件和动漫产业的对外招商及国际专业展览活动。软件和动漫企业到境外参加由政府、行业协会等组织的国际展会和项目合作洽谈等活动,经市软件办、外经贸局确认后,由产业发展资金给予一定的资助。对软件和动漫企业自行参加的国际展会,可向市外经贸局申请广州市中小企业国际市场拓展资金资助。
  第二十三条 鼓励软件和动漫企业参与国际市场竞争,实施软件和动漫出口合同登记。凡上年度有出口创汇业绩的,尤其是出口自主创新软件和动漫产品的企业,可向市外经贸局申请广州市科技兴贸专项资金科技创新项目的资助。
  第二十四条 加强对软件市场规范的引导和管理。进一步优化信息化工程和软件项目招标、政府采购规范和流程,并加强监督惩处,防止不正当竞争现象。相关工程项目中软件部分的定价,可由第三方预先评估,确定一个合理的基本价格,并以此为基础确定标的进行招标。
  第二十五条 加强软件和动漫产业的知识产权保护。企业应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并纳入企业经营管理全过程。政府有关部门要建立和规范软件和动漫版权、著作权等登记备案制度,并依法对已经登记的软件和动漫产品予以重点保护,严厉查处组织制作、生产、销售盗版软件和动漫产品的活动。
  第二十六条 建立企业保守商业秘密和竞业限制制度。企业可以与知悉其商业秘密的员工在劳动合同中依法约定保守商业秘密和竞业限制条款。竞业限制条款可以约定员工在一定期限内(不超过三年),不得在生产与本企业同类产品或者经营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开业生产或经营与本企业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者业务,但企业应当同时约定给予员工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违反竞业限制条款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反保守商业秘密约定,构成犯罪的,由公安部门立案查处;不构成犯罪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政策和程序,探索实施政府首购制度,通过政府采购、首购等方式,积极使用自主研发软件。凡由政府主导或以财政资金投入为主的软件或信息化工程项目,同等条件下向自主研发和本地化软件产品倾斜。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中,凡产业发展资金对企业的奖励,由企业专项用于研究开发软件和动漫产品,扩大再生产,对企业再投资或提供贷款担保。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20061120日起实施,至20111120日止,有效期为5年。
发布部门:广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61013日 实施日期:20061120日 (地方法规)
 

点击次数:4447  更新时间:2012-06-18  【打印此页】  【返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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